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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雨、曾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温雨,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苗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号。2013年12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号,住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路**巷**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雨、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温雨、曾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温雨伙同黄其恒(在逃)去到本区钟村街云市西路光头佬大排档对出路段,无故将被害人卢某某在上址摆卖的鸡蛋、鹌鹑蛋、鸭蛋等物品掀翻打烂(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116.25元),后逃离现场。同月28日,被告人曾某某、温雨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雨、曾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雨、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雨、曾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雨、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韫琦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温雨、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15000元。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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