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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XX盗窃案)(公开版)_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温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家住金溪县XX镇XX村XX组XX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号,被告人温XX在县城206国道XX加油站给摩托车加完汽油,然后沿着国道骑车回家在途径XX园发现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停在路边没有拔车钥匙,被告人温XX将这辆白色雅迪电动车盗走骑回家。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温XX在秀谷镇老菜市场打完麻将后,经过金溪县XX路,发现有一辆红色台铃电动车没有拔钥匙停放在XX路上,随即将这辆台铃电动车盗走骑回家。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温XX在金溪县老菜市场打完牌后,在XX厂门口发现有一辆黑色五星钻豹电动车没有拔钥匙,其试探了这辆电动车可以开锁通电,后被告人温XX将这辆电动车盗走骑回家。

经鉴定,被害人万XX被盗台铃电动车市场价格为1494元,被害人余XX被盗五星钻豹电动车市场价格为220元,被害人彭XX被盗雅迪电动车市场价格为1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温XX的证言;3.被害人万XX、余XX、彭XX的陈述;4.被告人温XX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3辆,价值共计298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温X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温XX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伟

检察官助理:杨梦文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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