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游云飞,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4********,汉族,文盲,无业,住南平市建阳区**乡*****号。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3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3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1999年9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1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平市建阳区******号。2004年4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2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9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神秘人”,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街**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幢**单元***室。2017年8月2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8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贩卖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叮当”,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乡*****号。2017年1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云飞、蔡蔡某某、郑某某、赖某某、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7日、12月9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20日、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游云飞、蔡某某、郑某某、赖某某、沈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贩卖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1日晚,被告人游云飞与被告人赖某某约定,以900元人民币(下同)卖给其2个甲基苯丙胺(约0.8克),并让被告人沈某某送甲基苯丙胺至南平市建阳区回龙乡老桥附近与赖某某交易。当晚被告人赖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附近以800元卖给谢某甲1个甲基苯丙胺(约0.4克)。
2、2019年4月21日晚,被告人蔡某某欲向被告人郑某某购买10个甲基苯丙胺,并约好次日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童游菜市场附近一居民楼交易。2019年4月22日15时许,郑某某让游云飞将10个(约4.6克)甲基苯丙胺送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菜市场一民房楼梯拐角处。蔡某某取得甲基苯丙胺后向郑某某支付4000元,随后郑某某向游云飞支付3000元。
3、2019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北门教堂附近以2100元卖给谢某乙2个(约1克)甲基苯丙胺。
4、2019年4 月22 日晚,被告人蔡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江滨路童游桥附近以500 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约0.3克甲基苯丙胺。
5、2019 年5 月l 日18 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北门教堂附近以1400元卖给谢某乙2 个(约0.8克)甲基苯丙胺。
6、2019 年5 月9 日15时许,被告人游云飞在南平市建阳区***路**号** 幢*单元* 楼赖某某租住的房间里以1000 元卖给赖某某贩卖2个(约0.8克)甲基苯丙胺。随后被告人赖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会宾楼附近的巷子以800元卖给谢某甲1个甲基苯丙胺(约0.4克)。
2019 年5 月15 日,被告人游云飞在南平市建阳区华军烧烤店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沈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乡*****号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赖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路** 号**幢** 单元** 楼被民警抓获。同年5 月16 日,被告人蔡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镇**村***** 号被民警抓获;同年6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浙江省良诸强制隔离戒毒所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游云飞如实供述第一起、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某某、赖某某、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李某某、谢某甲、吴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游云飞、蔡某某、郑某某、赖某某、沈某某供述与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提取等笔录
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云飞、蔡某某、郑某某、赖某某、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且游云飞、蔡某某贩卖多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云飞、郑某某、蔡某某、赖某某、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游云飞、郑某某、蔡某某、赖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家兴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游云飞、蔡某某、郑某某、赖某某、沈某某羁押在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四张。
3.随案移送全部涉案财物,详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