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三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游伟滨,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华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4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伟滨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事实
2019年11月19日,在漳州市芗城区“KOK台球馆”内,被告人游伟滨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其朋友张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以租代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某以“以租代购”的方式向陈某某购买一部玛莎GT跑车(车牌:鲁******,价值人民币39.3333万元)。在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游伟滨将该跑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支付10000元的租车费。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游伟滨将该跑车以人民币31万元转卖给游某某,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
二、诈骗事实
1.2019年12月-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游伟滨在骗取上述玛莎GT跑车过程中,又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从外地购买一部“奥迪R8”轿车,被害人陈某某信以为真。后被告人游伟滨以需要支付保险费、调车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2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2.2020年6月8日-6月18日期间,被告人游伟滨虚构在“分期乐”APP上购买加油卡可返还佣金的事实取得被害人胡某某信任。后被害人胡某某以每张999元共计101898元的价格购买102张加油卡(面值1000元)后将卡号及密码提供给被告人游伟滨,被告人游伟滨随即在“易捷加油卡转让服务平台”以每张960元的价格转卖,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期间为骗取胡某某继续购买加油卡,被告人游伟滨于2020年6月11日支付胡某某人民币6500元。
3.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游伟滨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以共计4975元的价格购买的5张中石化加油卡(面值1000元)后进行转卖,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期间返还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2000元。
4.2020年7月6日-7月18日期间,被告人游伟滨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以共计人民币6233元的价格购买的6张中石化加油卡(面值1000元)进行转卖,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
5.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游伟滨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以共计人民币4995元价格购买的5张中石化加油卡(面值1000元)进行转卖,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游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等5人的陈述; 4、被告人游伟滨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伟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伟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诈骗、数额巨大且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伟滨系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游伟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道龙
检察官助理:郑弘楠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游伟滨现羁押在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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