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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俊寻衅滋事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游俊,男性,1988**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捕前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镇新厂****2007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2008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监视居住,同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游俊和朋友范某某等四人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南路F1酒吧玩,游俊在舞台蹦迪时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口角,马某某用脚踢了游俊,被双方朋友拉开。随后游俊四人离开酒吧,步行至迷踪蟹店门口,游俊从该店厨房内拿了一把生锈的木柄菜刀递给范某某,准备回去找对方理论,范某某老婆劝说后将菜刀放回店内。四人准备回家时,范某某仍觉得气愤,从附近排挡摊上拿了一个空酒瓶别在身后去找对方,游俊因怕朋友吃亏,从店内又拿出之前的菜刀别在腰后。看见马某某一方多名男子过来,范某某跑进迷踪蟹店内从后门离开。游俊拦下一名男子理论,对话过程中马某某上前打了游俊一巴掌,游俊从腰后拿出菜刀挥舞,看见马某某单独往店正门口走,游俊冲上去拽住其头发,朝其头部砍了一刀,马某某倒地,游俊双手举刀朝其右腿砍了一刀,抓住其头发往地下按。游俊准备打车回家时被公安人员抓获。马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刑事判决书;3.证人范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游俊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8.现场监控、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俊持菜刀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俊有一次行政处罚劣迹,酌情可从重处罚;有两次前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艳

检察官助理:万梦萍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游俊现被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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