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游安东,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6日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丁真,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6日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万卢强,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6日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海,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峨眉山市**镇**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6日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岳池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6日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蒋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小区**栋**号。2012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小区**期**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静,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路**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永莲,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委**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1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I安4月15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勇,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安东、丁真、万卢强、杨海、黄某某、蒋某某、谢某某、任某某、赵某某、谢静、任某某、张某甲、杨永莲、张某乙、牟某某、周某某、江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雷某某、葛勇、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游安东、丁真、万卢强、杨海、黄某某、蒋某某、谢某某、任某某、赵某某、谢静、任某某、张某甲、杨永莲、张某乙、牟某某、周某某、江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雷某某、葛勇、颜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游安东、丁真、万卢强、杨海、黄某某、蒋某某、谢某某、任某某、赵某某、谢静、任某某、张某甲、杨永莲、张某乙、牟某某、周某某、江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雷某某、葛勇、颜某某等人以恋爱交友为名,实施诈骗活动。其中,游安东、丁真为该团伙负责人。游安东负责获取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下发给不同机房负责人员,安排“托”与被害人见面。丁真负责将被害人购买的礼品变现后予以分赃。万卢强、杨海、谢某某、任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牟某某、周某某、江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雷某某系“键盘手”,虚构不同身份的女子信息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后,与对方聊天,假装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诱骗对方到峨眉见面。谢静、黄某某、任某某、蒋某某、张某甲系“托”负责假扮成之前与被害人聊天的女子与被害人见面后,以见父母的名义带被害人到商店购买礼品。杨永莲假扮“托”的母亲,负责接受被害人购买的烟酒礼品,再将礼品交给丁真进行处理。该团伙在峨眉山市胜利镇名山东路71号恒迈酒店员工宿舍楼设有6个机房,供键盘手上网与被害人聊天使用。其中,游安东、丁真负责310号房间,杨海、万卢强负责308号房间,任某某、赵某某负责312号房间,谢某某负责410号房间。
被告人葛勇系峨眉山市“一喜宠物”店老板,在明知游安东等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允许托将被害人带至该店进行消费,且事后参与提成。
被告人颜某某在明知游安东等人实施诈骗后,于2020年4月6日将被害人在其经营的吉盟珠宝店消费的金额抽取一定提成后,将30400元支付给丁真,并收取丁真返还的被害人购买的首饰。
2019年11至2020年4月期间,该团伙先后实施诈骗作案共计54起,涉案金额32万余元。
1、2019年11月25日,被害人杜某某被托谢静以见家长为名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花费1090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烟酒,交给杨永莲。
2、2020年3月9日,被害人汪某某(自称“康鸿”)与键盘手万卢强冒充的女性在网上聊天,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后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花费1600元人民币购买烟酒并将上述烟酒交给杨永莲。2020年3月18日,汪某某再次被骗至颜某某经营的“吉盟珠宝”购买黄金饰品消费3690元人民币。
3、2020年3月17日,被害人赵某某(自称“赵泽银”)与键盘手杨海冒充的女性在网上聊天,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后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消费8600元人民币购买烟酒,后将上述烟酒交给杨永莲。并被骗至葛勇经营的“一喜宠物”店购买宠物消费9500元人民币。
4、2020年3月31日,被害人严某某与键盘手牟某某冒充的女性在网上聊天,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被托谢静以见父母的名义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消费3500元人民币购买烟酒。后将上述烟酒交给杨永莲。并被骗至峨眉山市一黄金首饰店消费12243元人民币购买黄金饰品。
5、2020年4月6日,被害人吴某甲与键盘手赵某某冒充的女性在网上聊天,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后被骗至葛勇经营的“一喜宠物”店购买宠物猫消费5500元人民币。
6、2020年4月8日,被害人高某某与键盘手江某某冒充的女性在网上聊天,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被托黄某某以见父母的名义骗至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745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烟酒交给杨永莲。
7、2019年12月24日,被害人唐某甲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商店购买烟酒消费355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烟酒交给杨永莲。2020年4月1日,受害人唐某甲再次被骗到葛勇经营的“一喜宠物”店购买宠物猫消费8700元人民币。
8、2020年1月8日,被害人王某甲被骗至峨眉山市一副食经营部购买烟酒消费824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烟酒交给杨永莲。
9、2020年4月4日,被害人王某乙与键盘手周某某冒充的女性在网上聊天,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被托蒋某某以见父母的名义骗至峨眉山市一超市购买烟酒、茶叶消费446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并被骗至葛勇经营的“一喜宠物”店消费9100元人民币。
10、2020年3月11日,被害人彭某甲与键盘手陈某某冒充的女性在网上聊天,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被托任某某以见父母的名义骗至一烟酒店消费550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11、2020年3月31日,被害人仲某某被骗至一超市购买烟酒消费700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并被骗至葛勇经营的“一喜宠物”消费了8000元人民币,被骗至颜某某经营的“吉盟珠宝”购买黄金饰品消费8720元人民币。
12、2020年4月8日,被害人姜某某被托任某某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茶叶消费555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并被骗至葛勇经营的“一喜宠物”店购买宠物消费2000元人民币。
13、2020年4月5日,被害人卢某某被托张某甲以见父母为名骗至峨眉山市一超市购买烟酒消费328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被骗至一宠物店购买宠物消费5500元人民币。
14、2020年4月7日,被害人陈某甲(自称“陈峰”)被托黄某某以见父母为名骗至峨眉山市一商店购买烟酒消费8100元人民币。后将该礼品交给杨永莲。
15、2020年4月4日,被害人邓某某与键盘手谢某某冒充的女性在网上聊天,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被托黄某某以见父母为名骗至葛勇经营的“一喜宠物”店购买宠物消费6000元人民币。
16、2020年4月4日,被害人蒋某某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760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被骗至葛勇经营的“一喜宠物”店消费6000元人民币。
17、2020年4月8日,被害人刘某甲被托黄某某以见父母为名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870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18、2020年4月8日,被害人唐某乙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茶叶消费643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19、2020年3月25日,被害人彭某乙与键盘手张某乙冒充的女性在网上聊天,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540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被骗至一黄金首饰店消费1290元人民币。
20、2020年4月7日,被害人廖某某与键盘手赵某某冒充的女性在网上聊天,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被托黄某某以见父母为名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830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被骗至葛勇经营的“一喜宠物”店消费2000元人民币。
21、2020年3月22日,被害人曾某甲被托蒋某某、谢静、任某某以见父母为名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320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22、2020年3月21日,被害人杨某甲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178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被骗至颜某某经营的“吉盟珠宝”购买首饰消费4158元人民币。
23、2020年3月17日,被害人丁某某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255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3月18日被骗至葛勇经营的“一喜宠物”店消费7800元人民币。3月21日被骗至颜某某经营的“吉盟珠宝”消费6100元人民币。
24、2020年3月2日,被害人甘某某被托任某某以见父母为名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300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25、2020年3月28日,被害人刘某乙被托谢静以见父母为名骗至峨眉山市一商店购买烟酒消费人民币316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26、2020年4月4日,被害人胡某甲被托谢静以见父母为名骗至峨眉山市一商店购买烟酒消费250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27、2020年4月1日,被害人吴某乙与键盘手万卢强冒充的女性在网上聊天,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被托张某某以见父母为名骗至峨眉山市一商店购买烟酒消费人民币298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28、2020年3月31日,被害人王某丙被托谢静以见父母为名骗至峨眉山市一商店购买烟酒消费人民币346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29、2020年4月8日,被害人陈某乙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人民币88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30、2020年4月3日,被害人曾某乙被骗至峨眉山市一商店购买烟酒消费了610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31、2020年3月中旬,被害人罗某某与键盘手万卢强冒充的女性在网上聊天,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255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32、2020年3月24日,被害人贾某某与键盘手杨某某冒充的女性在网上聊天,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230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33、2020年4月4日,被害人周某某被托黄某某以见父母为名骗至峨眉山市一商店购买香烟、牛奶消费110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34、2020年3月,被害人何某某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125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35、2020年4月4日,被害人漆某某与键盘手江某某浩冒充的女性在网上聊天,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香烟消费85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36、2020年3月21日,被害人李某某被骗至峨眉山市一商店购买烟酒消费150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37、2020年4月13日,受害人伍某某被骗至峨眉山市一商店购买烟酒消费333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38、2020年4月1日,被害人唐某丙被骗至峨眉山市一商店购买香烟和牛奶消费102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39、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胡某乙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茶叶消费470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40、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舒某某被托谢静以见父母为名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208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41、2020年3月31日,被害人杨某乙被托黄某某以见父母为名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148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42、2020年3月,被害人黄某某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3800元人民币。后将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43、被害人张某丙与键盘手雷某某冒充的女性在网上聊天,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后两次被托谢静以见父母为名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宠物店购买宠物,消费2万余元。
44、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朱某某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2100元人民币。朱某某发现被骗后,退赔了1000元人民币给朱某某。
45、2020年3月14日,被害人文某某被骗至葛勇经营的“一喜宠物”购买宠物消费1200元人民币。
46、2020年3月8日,被害人钟某某被托任某某以见父母为名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香烟消费640元人民币。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47、2020年被害人王某丁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酒消费780元人民币。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48、2020年4月13日,被害人吴某丙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消费了1160元人民币。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吴某丙发现被骗后微信联系对方,对方退回吴某丙1000元人民币。
49、2020年4月3日,被害人张某丁被骗至峨眉山市一超市购买烟酒消费3800元人民币。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50、2020年4月5日,受害人刘某某被骗至峨眉山市一超市购买烟酒消费1000元人民币。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51、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马某某被自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花费1500元人民币。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52、2020年3月28日,被害人刘某丙与键盘手周某某冒充的女性在网上聊天,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被托蒋某某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花费了1900元人民币。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53、2020年4月10日,被害人游某某被托蒋某某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了烟酒、水果消费2780元人民币。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
54、2020年3月22日,被害人张某戊被骗至峨眉山市一烟酒店购买烟酒、茶叶花费5000元。上述礼品交给杨永莲。后被骗至吉盟珠宝购买黄金首饰花费79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安东、丁真、万卢强、杨海、黄某某、蒋某某、谢某某、任某某、赵某某、谢静、任某某、张某甲、杨永莲、张某乙、牟某某、周某某、江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雷某某、葛勇、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游安东、丁真、万卢强、杨海、谢静、杨永莲属于诈骗数额巨大,谢某某、任某某、张某甲、牟某某。赵某某、周某某、江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雷某某、任某某、黄某某、蒋某某、张某乙、葛某某属于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游安东、丁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万卢强、杨海、黄某某、蒋某某、谢某某、任某某、赵某某、谢静、任某某、张某甲、杨永莲、张某乙、牟某某、周某某、江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雷某某、葛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谢静、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游安东、丁真、万卢强、杨海、黄某某、蒋某某、谢某某、任某某、赵某某、任某某、张某甲、杨永莲、张某乙、牟某某、周某某、江某某、赵某某、雷某某、葛勇、颜某某能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游安东、丁真、万卢强、杨海、黄某某、蒋某某、谢某某、任某某、赵某某、谢静、任某某、张某甲、杨永莲、张某乙、牟某某、周某某、江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雷某某、葛勇、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琼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游安东、丁真、万卢强、杨海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蒋某某先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243****;被告人任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2818****;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6012****;被告人谢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338****;被告人任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464****;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8070****;被告人杨永莲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9064****;被告人张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8654****;被告人牟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336****,;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226****,;被告人江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9067****;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9060****;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068****;被告人雷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1145****;被告人葛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8197****;被告人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光盘48张、移动硬盘1个、认罪认罚具结书22份随案移送。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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