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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强奸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Z297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9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游某某途径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村民刘某甲家门口时,因口渴到刘某甲家找水喝,游某某进屋之后,发现仅有被害人刘某某一人在家,因知道刘某某是精神病人,游某某便将刘某某衣服裤子脱掉后,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期间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渝精卫[2020]精鉴字第0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人,仍然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李佳怡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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