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游志聪,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3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志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7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游志聪因没有经济收入来源,遂利用已掌握的账户和密码,逐一登录已售出的淘宝店铺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将各账户中的钱款陆续转出,用于生活支出、偿还个人债务等。经查,被告人游志聪分别转走被害人谷某某人民币21200元(以下币种同)、曾某某87551元、詹某某29788元、李某某172890元、欧某某85750元,上述共计397179元,按照天数统计次数,被告人游志聪认定次数20次。期间,被告人游志聪退还被害人欧某某35000元,证人陈某某代为赔偿被害人欧某某18000元。
2020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登瀛村抓获被告人游志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支付宝账户及流水、微信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某、曾某某、詹某某、李某某、欧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志聪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志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志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717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志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贞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游志聪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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