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游忠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游忠,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052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赌博罪,2011年12月20日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l0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游忠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行至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一段处,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被带至泸州市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确认案发时游忠的血中乙醇含量为9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忠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游忠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雄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游忠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1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