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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乙、上海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2098号

被告单位上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路**号第**幢**室,法定代表人游某乙

诉讼代表人游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系上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游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21972********,汉族,硕士文化,系上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户籍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游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游某乙在负责经营上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期间,为抵扣税款,以支付6%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甲公司虚开开票单位分别为**电子商务(嘉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1万余元,*甲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人民币27万余元。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游某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甲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上述税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甲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案件关系人姚某某、证人汪某某的证言、*甲公司出具的涉案发票复印件、虚假入库单及相关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游某乙让他人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3、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甲公司分别收受*乙公司、*丙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税额人民币277272.52元,且已申报抵扣。

4、被告人游某乙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证实,*甲公司于案发后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上述税款。

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游某乙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游某乙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游某乙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27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甲公司及被告人游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游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单位**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游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红欣

检察官助理:欧智恒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游某乙(联系方式:1391813****)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诉讼代表人游某甲(联系方式:1356459****)。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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