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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何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89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4********,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6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8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1********,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6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游某某驾驶湘******随车吊在长沙市芙蓉区**段排水项目起吊运输钢筋,2018年6月2日上午与该工地钢筋班班长何某某商量一起偷工地的钢筋卖钱。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安排工人帮游某某捆扎钢筋2.14吨,游某某将钢筋卖给了芙蓉区西龙村佳叶金属制品厂,得赃款4280元,分给何某某1140元。

被告人游某某分别于2018年5月20日、6月8日采取同样的方法,单独盗窃该工地钢筋1.28吨、1.61吨卖给芙蓉区西龙村佳叶金属制品厂,得款6166元。

案发后上述钢筋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鉴定价值人民币19176元,其中两被告人共同盗窃的2.14吨钢筋价值人民币81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游某某、何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手机微信截图,钢筋发票及送货单,案发现场视频截图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证人周某某、肖某某、蒋某某、詹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游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两被告人归案后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分别是1346764****、1820730****;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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