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游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嘉鱼县,住嘉鱼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2月24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关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嘉鱼县,住嘉鱼县**镇**大道**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嘉鱼县,住嘉鱼县**镇**大道**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关某某、游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游某甲与其妻子关某某、父亲游某乙从2008年起在北京**大学*门从事复印、打印业务,2017年8月,游某甲、关某某、游某乙从北京返回湖北省嘉鱼县后,经营“***图文”、“**书屋”、“****”、“*****”、“**书屋”等5个淘宝网店,游某甲利用其亲属身份信息为上述网店办理了虚假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游某甲租赁嘉鱼县**镇**路*号民房作为厂房,添置印刷设备,通过向他人购买或接收淘宝买家发送的基督教类等实体书籍或PDF扫描件的方式,印刷装订成册后出售给淘宝买家。游某甲负责网店承揽接单、购买或接收书籍样本、印刷、联系快递发货等,关某某负责打包快递等,游某乙负责裁剪、装订等。
2019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嘉鱼县**镇**路*号民房现场查获、扣押《****》、《*****》等成品书籍254本及台式电脑、复印机设备等(详见扣押清单)。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送检的《****》等20种样品中19种属于非法出版物。经湖北永兴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游某甲等人经营的上述5个淘宝网店2017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8日发生售卖出版物交易29605笔,涉及交易金额1788311.95元,其中,交易成功25014笔,涉及交易金额1453133.55元;交易关闭4581笔,涉及交易金额334877.60元;买家已付款,等待卖家发货6笔,涉及交易金额156.60元;卖家已发货,等待买家确认4笔,涉及交易金额144.20元。为提高网店曝光量,游某甲为上述网店刷单约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等书籍、复印机、台式电脑照片等;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淘宝订单截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信息查询、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关某甲、李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朱某某、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游某甲、关某某、游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中通快递记录、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7.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甲、关某某、游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关某某、游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游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金标
检察官助理:吴佳备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游某甲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关某某、游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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