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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刘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号**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镇**村**街**号,暂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村**号楼**单元**室。2013年8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5月9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乡**村**村**号。2018年5月9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金上添花KTV喝酒期间看到崔某某与服务员罗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游某某上前劝架,却与崔某某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游某某遂伙同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等多人一起对崔某某及其男友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六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游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10月20日、11月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人员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截图、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游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一级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萌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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