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81962********,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乡**村**楼**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曾某某、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3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游某某在其位于平和县**乡**组的蜜柚园纠集他人进行“捻宝”(一种赌博方式)赌博,并向庄家收取费用以牟利。2019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曹某某至该赌博窝点做庄共同纠集赌徒赌博,参赌人数达30人以上,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2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游某某、曾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3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曾某某、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游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曹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理智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曾某某、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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