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靳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住太谷县**乡**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农民。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6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12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住太谷县**乡**街**号,系农民。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住太谷县**小区**室,系农民。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住太谷县**小区**栋**室,系农民。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太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住太谷县**乡**村**巷**号,系农民。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住太谷县**小区**号楼**室,系农民。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住太谷县**路**委**单元**室,系农民。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路**号**单元**室,系**局**工程有限公司**。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住太谷县**院**单元**室,系农民。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2020年2月21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住太谷县**乡**街**号,系农民。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住太谷县**乡**街**号,系农民。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梁某某、郭某甲、靳某甲、张某甲、于某某、靳某乙、郭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在太谷县**乡人民政府,乡党委书记等人正在开会期间,时任**村村长的李某丁(另案处理)闯入会场,并与参会的**村村长张某乙,以及**村村民张某丙因高铁工程承揽问题发生争执,进而互相殴打,被人拉开后,李某丁便开始纠集他人到乡政府。上午11时许,李某丁纠集的被告人游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梁某某、郭某甲、靳某甲、张某甲、于某某、靳某乙、郭某乙等人先后到达乡政府,在乡政府围堵张某乙、张某丙长达三小时,严重影响了**乡乡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
2、2010年7月4日下午14时许,太谷县公安局**派出所的民警将张某乙、张某丙带下乡政府二楼,准备让二人乘坐停在乡政府院内的警车离开,在乡政府院内聚集的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梁某某、郭某甲、靳某甲、张某甲、于某某、靳某乙、郭某乙等人在李某丁、被告人游某某等人的煽动下,冲破民警的阻拦,对张某乙、张某丙肆意进行殴打,期间**派出所民警多次阻拦未果,造成张某乙、张某丙,以及多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警车机盖及倒车镜被损坏。经鉴定,民警刘某某右手第二指骨末节撕脱骨折符合评定为轻微伤。
3、2010年7月5日晚9时许,在太谷县**乡、**村村北的路上,李某丁、被告人游某某指使被告人靳某甲、张某甲、郭某甲、于某某将路过此处的八、九辆拉土车拦停,并勒令司机将拉土车开至其指定的地点,期间被告人靳某甲手持镐棒将郝某甲驾驶的一辆拉土车车玻璃砸坏。7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靳某甲又将郝某甲等4人的拉土车车玻璃砸破,被堵车辆直至下午3点方才离开。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失累计价值2100元。后李某丁、被告人游某某签字确认由**村大队出资赔偿了被砸车辆损失。
4、2010年4月8日晚9时许,在太谷县美宝商城北侧的**饭店内,被告人靳某甲、张某甲等人因向邻桌借卫生纸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靳某甲、张某甲等人对孙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孙某某受伤。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张某甲、游某某、于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梁某某、郭某甲、靳某乙、郭某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靳某甲、游某某、张某甲、郭某甲、于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影响他人生产;被告人靳某甲、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甲、张某甲、游某某、于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梁某某、郭某甲、靳某乙、郭某乙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甲、张某甲、游某某、于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梁某某、郭某甲、靳某乙、郭某乙等人与李某丁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李某丁(另案处理)系该犯罪组织的领导者,被告人靳某甲、张某甲、游某某系该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于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梁某某、郭某甲、靳某乙、郭某乙系该犯罪组织的一般成员。被告人游某某、于某某、郭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靳某乙、郭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武鸿鹏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靳某甲、游某某、郭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梁某某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县**乡**街**号,被告人李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县**院**单元**室,被告人靳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县**乡**街**号,被告人郭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县**乡**街**号,被告人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太谷县**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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