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游某某、李某甲等非法经营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诏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李峻飞,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诏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8月2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诏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诏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峻飞、李某丙、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峻飞、李某丙、游某某经合谋后,由李某甲驾驶号牌为粤A0****本田奥德赛商务车搭载李峻飞、李某丙驾驶别克小汽车搭载游某某,先后到达本市白云区**街**路**号**工业园**栋**仓库。被告人游某某给储存在上述仓库内的伪劣卷烟打码,随后四名被告人将伪劣卷烟搬运至号牌为粤A0****的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内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上述仓库内查获利群牌卷烟11062条、中华牌卷烟4574条、芙蓉王牌卷烟866条、南京牌卷烟2433条以及笔记本电脑、激光打码机和7栋7210仓库的钥匙等物品;在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内查获芙蓉王牌卷烟650条;在7栋7210仓库内查获利群牌卷烟5772条、南京牌卷烟2160条、芙蓉王牌卷烟1150条、中华牌卷烟649条。经鉴定、计算,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6108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伪劣卷烟、本田奥德赛商务车等物证;

2、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欧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李峻飞、李某丙、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峻飞、李某丙、游某某结伙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峻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甲、李峻飞、李某丙、游某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甲、李峻飞、李某丙、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璐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峻飞、李某丙、游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二册及光盘资料八张。

3、缴获的伪劣卷烟一批,现存放于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激光打码机一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