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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王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游某某(曾用名游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王某某、侯某某、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游某某、王某某、侯某某、姜某某在本市市中区**饭店喝酒,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发生争执,邓某某(男,43岁)前来劝架,被告人游某某无故殴打邓某某脸部一拳。后被告人游某某、侯某某先后一起殴打邓某甲,被告人王某某殴打倪某某(男,51岁)。四被告人在得知报警后,试图离开该饭店,被王某某(男,44岁)、邓某乙(女,42岁)等人拦住,后四被告人殴打邓某甲、王某某、邓乙。致使邓某甲头颈部受伤、倪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邓某乙左眼部受伤、王某某左耳廓中上段肿胀、淤血。经鉴定,倪某某、邓某乙、王某某均为轻微伤。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游某某、王某某、侯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同年3月18日,被告人姜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四被告人赔偿倪某某4万元,赔偿王某某、邓某乙2万元,并取得王某某、邓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病历复印件等)、证人证言(邓某丙证言)、被害人陈述(倪某某等四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游某某等四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王某某、侯某某、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芬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王某某、侯某某、姜某某现已取保候审(1818185****、1357318****、1861554****、1398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倪某某、邓某甲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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