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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云华,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犯罪地在惠州市惠城区且两名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惠州市博罗县为由,于2019年12月26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游某某、章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通过微信平台以每条1元至1.5元的价格向龚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电话号码),所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拨打电话发展贷款客户。经统计,自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游某某非法向龚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5700条;自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3月2日,被告人章某某向龚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9400条,其中有7000余某某是章某某帮游某某向龚某某购买,其余2000条左右是章某某自己向龚某某购买后用于发展贷款客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章某某违法国家规定,以购买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游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2700余条,章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400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被告人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20年1月22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章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个。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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