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1036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州市平潭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5年3月1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重大责任事故嫌疑,于2020年7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4日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85********,水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胡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游某某接手成为珠海宏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法人,其中具体生产及员工管理方面则包工给被告人胡某甲负责。随后,被告人胡某甲招聘其亲属胡某乙、陆某某(二人为夫妻关系)从事相关搅拌机工作,但被告人游某某、胡某甲均未为对员工进行正规的专业技术及安全教育培训。
2020年7月28日12时,胡某乙、陆某某例行对生产设备搅拌机进行清理工作。同日15时,因搅拌机一直转动,二人被工友发现时已当场死亡。横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认为两名工人未经专业技术培训、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搅拌机,因操作不当导致死亡,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日被告人游某某得知公司出事后,赶赴现场并当场报警,随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胡某甲经过公安民警的电话联系后,自行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游某某、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等证言;3.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胡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死亡2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胡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玥明
检察官助理:李岳洲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被取保候审(电话135*******);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光盘五张、谅解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前科户籍资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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