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5月18日被福建省原莆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莆田市涵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郑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3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游某某、郑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
2019年5月至7月27日间,被告人游某某、郑某甲明知同案人林某某(另案处理)销售假烟,为牟取利益仍受雇帮助其先后多次在莆田市涵江区使用特制铁箱包装Bensong&Hedges卷烟4098条、红双喜(软)卷烟394条、白七匹狼卷烟52条后通过**快递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等地区,再经由同案人林某某等人将卷烟安排出关至国外销售。2019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安置区二被告人租赁的仓库内查获暂未邮寄的Bensong&Hedges卷烟12条;红双喜(软)卷烟6条。经鉴定,涉案的Bensong&Hedges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293.58元/条(人民币,下同),合计价值1206613余元。
(二)郑某甲、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26日间,被告人郑某甲自己作为庄家,对外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被告人游某某受雇于被告人郑某甲对外收取赌资并从中获取赌资的百分之二作为报酬。其间,被告人郑某甲收取黄某某等人投注赌资合计272540元,通过被告人游某某收取杨某某等人投注赌资合计337586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郑某甲从同案人郑某乙(已故)处取得“时时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并利用该账号设置会员账号供他人赌博,代为交接赌姿进行结算从中获取赌资的千分之一作为报酬。其间,陈赛英共在被告人郑某甲处投注赌资合计11342090元。
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郑某甲于2019年7月27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铁箱、卷烟等;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快递单、银行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甲、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某某、郑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等;
6.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7.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郑某甲明知他人销售伪劣卷烟,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帮助其邮寄,货值达1206613余元;被告人郑某甲、游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郑某甲收取赌资数额累计11952216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游某某收取赌资数额累计337586元。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朝新
检察官助理:林茂盛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郑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十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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