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游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栋**-**。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1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黎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游某某、黎某某虚构相亲事实,由黎某某冒名与他人相亲,游某某诱导他人消费后找商家退货,三次共骗取他人775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游某某联系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虚假相亲,游某某和黎某某诱骗刘某甲为黎某某购买裙子、袜子和内衣等,共计消费2549元,之后两人找商家退货,平分赃款。
2.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游某某通过代某某(另处)和伍某某(另处)联系被害人胡某某与被告人黎某某虚假相亲,游某某和黎某某诱骗胡某某为黎某某购买裙子、休闲装、包包、袜子和内衣等,共计消费2887元,之后两人找商家退货,游某某、黎某某和代某某平分赃款。
3.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游某某联系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乙虚假相亲,游某某和黎某某诱骗刘某乙为黎某某购买裙子、包包、袜子和内衣等,共计消费2319元,之后两人找商家退货,平分赃款。
被告人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发后,游某某和黎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甲2549元,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2887元,赔偿了被害人刘某乙3900元,并获得三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胡某某和刘某乙的陈述;
3.证人罗某某、李某某和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游某某、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游某某和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获得对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游某某、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 苗海忠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被告人黎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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