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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路**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10月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游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04时05分,被害人黄同欢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揭阳市榕城区S234线**段时,黄某某因车辆失控倒在地上。被告人游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V8T****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该路段时碰撞碾压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游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于2019年9月30日30分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死者某某符合头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司法鉴定,送检的粤V8T****号轿车底盘痕迹符合与软性客体(如人体)碰撞碾压的痕迹特征。经司法鉴定,送检黄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263.9mg/100ml。经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认定游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近亲属黄某甲、肖某某、黄某乙相关费用人民币311000元,取得黄某甲、肖某某、黄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肇事轿车一辆、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光盘一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越佳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块、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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