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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驾驶闽******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国道319线由龙岩往漳州方向行驶,至国道319线511km+820m和溪镇柳畲路段时,因未及时注意路面情况,遇况采取措施不力,致车辆于路右车道碰撞未靠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孙某甲,造成车辆受损,孙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取证核实,认定被告人游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及时注意路面交通情况,遇况采取措施不力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游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游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南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等;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归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子斌

检察官助理:黄一婵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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