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游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小组**号,现住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游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泸县玄滩镇往毗卢镇方向行驶。19时40分许,当其行驶至玄滩镇玄参路0km+400m处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熊某某相撞,造成熊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熊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受损最终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游某某拨打电话抢救伤员,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游某某先行垫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永梅

202064

附:

1、被告人游某某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泸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8279****;

2、侦查卷宗二册,散页材料八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