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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交通肇事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游某某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徐某某从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往龙马潭区方向行驶。当日0时42分许,车行至龙马潭区**桥桥头高架桥上时,撞上道路中间护栏,造成车辆、护栏受损,游某某受伤、徐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游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1.4mg/100ml。经认定,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虹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306****;

2.全案证据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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