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014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4**,汉族,大专毕业,网约车司机,住河南省荥阳市**路**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1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游某某驾驶豫A**号锋范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航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厦附近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范某甲发生碰撞,范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游某某供述;2、证人范某乙、时某某证言;3、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报警记录等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润
检 察 官:吉利多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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