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游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41995********,高中文化,**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乡**村**组**号,住乐山市市中区**社区**幢**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游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乐山市市中区高铁站方向往棉竹高速入口方向行驶,15时50分,当该车行驶至嘉瑞大道路段时,与从右至左连续变更车道由祝某某驾驶川******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祝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游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祝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固戈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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