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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组,现住都江堰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张钦,四川兴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马某某,男,殁年62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本田”轿车,由都江堰市彩虹大道沿通锦往永安大道方向行驶,23时58分许,当车辆驾驶至通锦路376号附近时,与前方行人被害人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17日4时许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17日10时,被告人游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现勘笔录、电子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小兵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

5.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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