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1时左右,游某某驾驶艾玛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新安县磁涧镇磁涧老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老字号滋补烩面饭店门前时,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姬某某相撞,造成姬某某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游某某驾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黄某某、高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与他人相撞后逃逸,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伟伟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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