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湖北省嘉鱼县**镇**街**号,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镇**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游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因取保候审期间届满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游某某使用其1899447****百度账号,在“百度群组网站”,建立“大家分享谢谢”、“不分自己走吧!”、“阿**芬让……”群组,供群成员分享淫秽视频,被告人游某某担任群主并在百度云群组-百度云自愿分享区发布链接,招揽群成员共计130余人。经鉴定,上述百度云盘群内1818段视频、2822张照片、87册书籍为淫秽物品。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游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手机截图、接收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远程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6.百度云盘账号信息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丽芳
检察官助理 刘松茂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居住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镇**有限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527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9页,补充材料3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5张,移动硬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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