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游某某在值班律师黄仕捷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游某某通过使用“老王VPN”等翻墙软件登陆境外“暗网交易平台”网站,通过 “暗网交易平台”出售“QQ群关系数据库”、 “收藏数据”、访问暗网站点工具等数据,出售给他人从而获得“比特币”(网络虚拟货币)。被告人游某某将获取 “比特币”购买了一个名为“前程无忧500万.zip”压缩文件,容量为2.5G,包含约500多万条个人求职简历信息,并将购买的个人求职简历信息于2019年3月31日转存至其“天翼网盘”账号178762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3.被告人游某某使用翻墙手机、电脑、网盘等截图;
4.电子数据资料及提取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求职简历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肇武
检察官助理:林琳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羁押在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碟1个。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5.涉案手机1部、电脑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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