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龙岩市**乡**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镇**村**号。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7月30日被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厦门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两轮普通摩托车,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路安仁里小区门口与林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游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游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被告人游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具有自首、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游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沙
检 察 员:施金连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4.光盘一张随案移送法院。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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