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凌晨3时多,被告人游某某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资格,在诏安县秀篆镇河美村桥头KTV饮酒后,驾驶一部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秀篆镇河美村上塘自然村路段时,因酒劲上头遂躺在路边睡觉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274.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金真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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