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310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8日23时32分许,被告人游某某醉酒驾驶粤CSG****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清溪镇聚富路电视台信号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游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游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9年12月26日
书记员:张弦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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