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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53岁,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7********,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1991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中午,被告人游某某在威远县**镇**村**组**号的家中为母亲庆生饮酒后,于13时30分许驾驶川K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威自路往威远县城区方向行驶。2020年8月19日13时40分许,游某某行至威自路黄天坝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测得其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后民警将游某某带至威远县人民医院门诊部急诊科抽血后送检,经检验,游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8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8020****

2.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

3. 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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