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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晋中市太谷区**乡**路**号,系农民。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4时左右,被告人游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5的黑色大众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搭乘王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太谷区*村时,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后张某某报警。民警将游某某带至太谷区人民医院并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113mg/100ml。经鉴定,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晋中市太谷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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