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22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33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约21时55分,被告人游某某醉酒(经鉴定,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07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企石镇S120线新南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图,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驾驶证等书证,证人覃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卫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及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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