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1005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晚,被告人游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80.7mg/100ml)驾驶沪C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建德市梅城镇大石坞线往梅城过境公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建德有机化工厂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建强
检察官助理:章 超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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