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泸县,住四川省泸县玄滩镇**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游某某驾驶冀A****U小型轿车,在无极县花园路与正义街交叉口倒车时撞住高某某停驶在路边的冀A****2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9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无极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游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旭强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泸县玄滩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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