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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未检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11197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日3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D3****的小型轿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佛罗路口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路边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到场并将被告人游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4.0mg /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已赔偿受损损失人民币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佩莲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房,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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