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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乡**村**组。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再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镇**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69.9mg/100ml。

20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沙区**镇**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48.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慧苑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被刑事拘留。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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