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乡**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C5****号牌小型汽车搭载文某某、薛某某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路**路路口时,被坪山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4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结果、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硕扬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路**村**号,联系电话134*******;保证人:张某某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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