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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镇**村****号,现居住在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安置站。2018年11月8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饮酒后驾驶闽H*****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麻沙镇竹洲村往麻沙镇方向行驶,途经302省道125公里300米路段,车辆驶出路面撞到路右山体,造成游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晚,事故处理民警在现场对被告人游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197.7mg/100ml,并将其带往南平市第二医院提取血样,然后让其回家等候处理。

2020年8月26日,经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2020年8月31日,经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游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经建阳区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游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前科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游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并事故的全部责任、有故意犯罪前科,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建军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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