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游某某受贿、行贿案)_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汉族,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65********,大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通许县人,原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号,现住西宁市海湖新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青海省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同年9月27日决定解除留置。2019年12月20日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青海省公安厅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海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7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游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游某某为尹某某(另案处理)个人企业祁连县**合作社评定为海北州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祁连县**科技实验示范园良种肉牛繁育基地、饲草料购置及购牛运费、海晏县**水库至**公路和**公路建设、海晏县**镇**小学建设等项目上违规提供帮助,尹某某为表示感谢,并继续获得游某某在项目等方面的帮助,分七次送给游某某现金共计77万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游某某请托海北州财政局局长白某某(另案处理),为尹某某追加饲草料购置及购牛运费项目款30万元,游某某为表示感谢,送给白某某现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到案经过、资金下达通知、中标通知、施工合同、银行账单、凭证等;

2. 证人证言:苏某某、巴某某、郑某某、景某某、韩某某、郭某某、丁某某、岳某某、李某某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游某某及尹某某、白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游某某以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淑萍

陈光炜

李  娟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路**家园**号楼**单元**室。电话:18809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收缴案款67万元现在青海省监察委员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