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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白青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醉酒后在平潭县白青乡东占村老人会闹事,伯塘边防派出所接警后由民警邵某、林某等人出警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游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的询问,多次向民警作出竖中指侮辱性动作,并辱骂、撕咬执勤民警,后一脚踢中民警林某的胸口。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游某某被平潭县伯塘边防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林、邵、陈、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光盘、执法记录仪视频的说明;

5.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

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云玲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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