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白青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醉酒后在平潭县白青乡东占村老人会闹事,伯塘边防派出所接警后由民警邵某、林某等人出警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游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的询问,多次向民警作出竖中指侮辱性动作,并辱骂、撕咬执勤民警,后一脚踢中民警林某的胸口。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游某某被平潭县伯塘边防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林某、邵某、陈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光盘、执法记录仪视频的说明;
5.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
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云玲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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