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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游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楼**楼。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4月15日、2014年6月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1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游某甲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楼**楼其居住的房内容留李某某、任某某、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游某甲在岳阳楼区学坡社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现场检测,游某甲、唐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游某甲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任某某、唐某某、游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甲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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