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游某某容留卖淫案)_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2826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现住邢台市信都**。因卖淫,于2020年5月3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原桥西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6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原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21日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29日间,被告人游某某在邢台市信都区**村**道西侧其经营的足疗按摩店内,分别容留张某某、彭某某二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元。

被告人游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河北省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彭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张某某、游某某的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831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