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游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村**组,现住邢台市信都区**村。因卖淫,于2020年5月3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原桥西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原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29日间,被告人游某某在邢台市信都区**村**道西侧其经营的足疗按摩店内,分别容留张某某、彭某某二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元。
被告人游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河北省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彭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张某某、游某某的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831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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