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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049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街道****号,在深圳无固定住所,曾因吸毒,于20156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3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4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游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村**号**宾馆前台开房,因没带身份证欲用他人的身份证登记入住,遭到在宾馆前台值班的被害人郑某某的拒绝,被告人游某某愤怒之下随即拿起前台的塑料牌砸向郑某某的头部,并用拳头对其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鼻骨骨折,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前往派出所自首。其后,被告人游某某的亲属对被害人郑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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