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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游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系前男女朋友关系,刘某甲与其分手后,游某某因情感纠纷心怀不满,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先后多次以泼油漆、粘贴侮辱性告示、注册QQ对外发布刘某甲隐私视频、照片等手段向刘某甲以及其亲属进行辱骂、恐吓。2019年5月24日,公安机关组织调解,但被告人游某某拒不接受批评教育,仍继续骚扰刘某甲以及其亲属。具体如下:

(1)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游某某在刘某甲位于**号楼地下室粘贴侮辱性传单;

(2)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游某某故意拔掉刘某甲位于**室监控插头;

(3)2019年6月8日,被告人游某某在刘某乙(系刘某甲姑姑)位于罗源县**号大门及外墙泼油漆;

(4)2019年6月9日,被告人游某某在刘某丙(系刘某甲二伯)位于罗源县**号大门泼油漆,并在墙上用油漆书写侮辱性言语;

(5)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游某某在刘某丁(系刘某甲外公)位于罗源县**号大门泼油漆,并在空地上用油漆书写侮辱性言语;

(6)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游某某手持塑料棍到刘某甲**室家门外意图威吓被害人;

(7)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游某某手持水果刀到刘某甲**室家门外意图威吓被害人。

被告人游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在**室门口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记录查询、搜查、扣押清单、扣押清单、照片、情况说明2份;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戊、刘某甲等5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

4.指认、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游某某的指认笔录;被害人刘某戊、刘某甲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2份、手机截图、短信记录截屏;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因情感纠纷,两年内先后多次实施辱骂、恐吓他人以及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仍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小春

检察官助理:杨玉娟

(院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1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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