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1********,江西高安人,汉族,高中文化,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个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游某某在高安市**镇**村**采石场自己搭建的活动板房内开设赌场,组织在**采石场磅房内等货休息的司机辉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其板房内以打“三公”的方式赌博,每盘每人至少押1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赌博期间,游某某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具、香烟、槟榔、水和饭,并从中抽头渔利,每场从中抽取三四千元,赌场开了七八次,共计抽头渔利23000余元。
2020年4月28日,游某某在家中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上缴2万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辨认等笔录;5.同录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建涛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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